微信账号买卖协议无效,如何获取客户资源成为从业者最大?
发布时间:2022-10-16
来源:新旧头条网
代购、网红、主播等行业的崛起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 经常在他们的微信账号上 拥有大量客户资源 如果有一天 账号主想卖掉自己的微信账号变现 这个可以吗? 基本情况 医美行业逐步
代购、网红、主播等行业的崛起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
经常在他们的微信账号上
拥有大量客户资源
如果有一天
账号主想卖掉自己的微信账号变现
这个可以吗?
基本情况
医美行业逐步发展,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获客成本居高不下。如何获取客户资源成为从业者面临的最大难题。
程某从事医美顾问行业多年。他是圈内的小网红。他做了大量的生意,拥有数以万计的粉丝。2019年初,程认识了经营医美店的赵老板。程先生丰富的客户资源,让赵老板兴奋不已。如果他能将这些潜在客户资源转化为有效客户,他的美容店业绩至少能暴涨十倍。.
于是赵找到了程,双方达成了协议:程把积累了很多粉丝和朋友的微信账号转让给了赵,赵利用这些微信进行商业操作。
2019年9月22日,程某与赵某签订《转让协议》,同意将程某的9个微信账号以50万元转让给赵某,当日支付30万元。2020年3月22日,9月22日每笔支付10万元。
协议签订当天,赵老板按照约定支付了30万元。程某还立即将9个微信账号交给赵某,完成了微信账号密码和绑定手机号的修改。9个微信账号都绑定了赵和先生。他们亲属的手机号码已经实名验证,每个微信账号有两三千个微信好友。
由于赵某未支付20万元余款,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账号买卖协议无效,裁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
如今,微信已经成为人们必备的社交软件。由于实名认证、银行卡绑定、头像设置等功能,微信好友比QQ好友、论坛会员等其他网络实体更加信任。. 随着微信功能的进一步发展,如多方视频会议、组群、转账支付以及各种小程序的应用,微信的使用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工作、生活、学习、和休闲。在方便的同时,也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原告和被告真的要买卖微信吗?
程某和赵某都从事医美行业。他们转移了涉案的9个微信账号,实际上是为了转移他们之间的客户资源。作为资深医美顾问,程某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客户(微信好友)与医美机构达成交易后的佣金。在这种商业模式下,他需要参与到客户与医美机构之间的交易全过程。,微信记录还涉及到大量的客户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地址、病历等。正是这些海量客户信息的存在,才是赵某花高价购买的原因。微信账号。
程某获得了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并征得了客户的同意,而他之所以能够获得这些信息,是因为他提供了商品、服务、咨询、商誉甚至人格作为信用担保。而通过购买获得这些信息的赵则不同。他能够基于前程积累的商誉而不表态地销售产品或服务,这不仅导致潜在消费者对主体的识别有误,而且对此类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不具备知情权和正当性。信息主体的同意。《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取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他人个人信息,并应当不得非法交易、提供或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责任。
《刑法》第253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并处或仅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视频号交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我可以卖掉我的微信账号吗?
本案的衍生问题是,假设程的微信账号不涉及其他人的信息,而纯粹是微信账号本身,他可以买卖吗?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微信账号是个人财产,尤其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微信账号,承载了一定的市场资源,只要双方自愿、不出于非法目的,就应该可以自由买卖。
我们认为,微信是实名认证,一般绑定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信息,还记录个人特征、社会关系、行踪等,可以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自然人。微信好友对实名认证的个人微信账号有身份和基本信任。朋友圈的封闭性原本是为了保证信息发布的私密性,同时也将身份识别的真实性作为保证。以信号用户身份发布朋友圈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侵犯了微信好友的知情权,损害了微信好友的信任利益。所以,
微信具有便捷性、隐蔽性、财务性和信息关联性等特点。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微信进行诈骗、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加大犯罪源头追查难度视频号交易,从而进一步扰乱正常的互联网生态秩序,引发社会矛盾,严重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权的角度来看,即使个人微信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也不适合自由交易。
江阴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省审判业务专家卢晓燕
江阴法院周庄法院院长陈娇智(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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